監護權申請
監護權改判
Q1: | 離婚訴訟結案後監護權已判給前妻,但前妻曾有兩度表示無法管教,雖然沒有錄音,但我仍覺得前妻管教不適宜,請問我是否可針對離婚和監護權的部分再進行上訴?或我可以要求將監護權改判給自己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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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日前我與前妻已達成協議並辦理離婚登記,小孩監護權也歸前妻,但前妻為大陸籍且已有台灣身份證,我擔心小孩在離婚後被帶往大陸,請問我可以怎樣拿回監護權?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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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我與前妻簽署和解協議書時,並沒有律師陪同,但和解協議書上有記載:若我違反和解協議書,則必須無條件將小孩監護權歸於前妻,請問是否真會如此? |
A: | 簽署和解協議書時沒有律師在場並不會影響其效力。倘若簽署和解協議書之一方違約,而他方想依約取得子女監護權時,除非雙方均同意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子女監護權人之登記,否則仍須向法院起訴請求「改定監護人」之訴訟。法院會針對何人是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子女是否年幼、原監護權人是否有不適任之情事和子女意願等原因,逐一檢視,並請社福機構進行家庭訪視報告,再行決定。並非訂約一方有違約之情事 ,法院就會改定監護人。 |
探視權及扶養費
Q1: | 我現在因保護令無法和子女會面,請問要如何聲請探視權? |
A: | 倘若保護令的內容是禁止您與子女接觸、通訊及騷擾,那麼您將無法探視子女。但如果保護令的內容只限制您不得與您妻子接觸、通訊或騷擾,並無針對子女之部分,則您可以依照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向當地家暴中心提出申請。當然亦可透過家屬與您妻子聯絡子女會面的方式,並要有公正人士在場,以免日後被誤會您違反保護令之疑慮。 |
Q2: | 我與前妻約定探視子女的時間為每週六下午2點到週日下午5點,但後來前妻把小孩藏起來,不讓我探視。而前妻卻在法官面前說都有讓我探視,可是實際上並沒有履行,請問我可以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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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我和前妻已離婚且完成登記,但前妻卻未履行離婚協議內容 ,即我們當時有約定在經濟許可時,應共同負擔子女撫養費 ,請問我是否可請求妻子給付子女扶養費? |
A: | 關於撫養費您可以用孩子的名義(您擔任孩子法定代理人)向前妻請求給付子女撫養費。而給付標準,若有協議約定,則按協議約定支付;若無約定,目前實務見解多數認為:依照行政院主計處每年所公布之全國各縣市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撫養費較為合理。一般而言,以台北市為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約新台幣24000元,如夫妻平均分擔,則每人每月應付約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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